律师解析:通常而言,夫妻中一方向第三人所负之债是否需另一方承担清偿责任,主导因素在于此笔债务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若此笔债务系为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或维系夫妇共同经营事业的开支,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所生,则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另一方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 举例来说,如夫妻二人为购置共同居住的房产而向他人举债。 然而,若一方所负债务已超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事先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事业或基于夫妻双方合意,则应视为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例如,若一方因参与赌博活动而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